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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前排污許可制度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1)《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2)《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規定:國家實行排污許可制度。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禁止企業事業單位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前款規定的廢水、污水。
(3)《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條規定:排放工業廢氣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名錄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集中供熱設施的燃煤熱源生產運營單位以及其他依法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單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
《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的發布,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是依法明確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的指導性文件。
2.為什么我國排污許可要實施綜合許可、一證式管理?
實施綜合許可,是指將一個企業或者排污單位的污染物排放許可在一個排污許可證集中規定,現階段主要包括大氣和水污染物。這一方面是為了更好地減輕企業負擔,減少行政審批數量;另一方面是避免為了單純降低某一類污染物排放而導致污染轉移。環保部門應當加大綜合協調,充分運用信息化手段,做好不同環境要素的綜合許可。
一證式管理既指大氣和水等要素的環境管理在一個許可證中綜合體現,也指大氣和水等污染物的達標排放、總量控制等各項環境管理要求;新增污染源環境影響評價各項要求以及其他企事業單位應當承擔的污染物排放的責任和義務均應當在許可證中規定,企業守法、部門執法和也都應當以此為主要或者基本依據。
3.通過實施排污許可制如何改善環境質量?
當前我國環境管理的核心是改善環境質量。
減少污染物排放是實現環境質量改善的根本手段。
固定污染源是我國污染物排放主要來源,且達標排放情況不容樂觀。
抓住固定污染源實質就是抓住了工業污染防治的重點和關鍵。
對于現有企業,減排的方式主要是生產工藝革新、技術改造或增加污染治理設施、強化環境管理,排污許可證重點對污染治理設施、污染物排放濃度、排放量以及管理要求進行許可,通過排污許可證強化環境保護精細化管理,促進企業達標排放,并有效控制區域流域污染物排放量。
《方案》提出了多項以排污許可證為載體,不斷降低污染物排放,從而促進改善環境質量的制度安排。
一是對于環境質量不達標或有改善任務的地區,省級人民政府可以通過提高排放標準,加嚴排污單位的許可排放濃度和排放量,從而達到改善環境質量目的;
二是環境質量不達標地區,對環境質量負責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通過依法制定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對排污單位提出更加嚴格的要求;
三是各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重污染天氣應對措施,以及地方限期達標規劃或有關水污染防治應急預案中枯水期環境管理要求等,針對特殊時段排污行為提出更加嚴格的要求,在許可證中載明,使得企業對污染物排放精細化管理的預期明確,有效支撐環境質量改善。
4.排污許可制如何與環評制度銜接?
環境影響評價制度與排污許可制度都是我國污染源管理的重要制度。如何實現環評制度和排污許可制度的有效銜接是排污許可制改革的重點。《實施方案》中提出,通過改革實現對固定污染源從污染預防到污染管控的全過程監管,環評管準入,許可管運營。
環評制度重點關注新建項目選址布局、項目可能產生的環境影響和擬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排污許可與環評在污染物排放上進行銜接。在時間節點上,新建污染源必須在產生實際排污行為之前申領排污許可證;在內容要求上,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文件中與污染物排放相關內容要納入排污許可證;在環境監管上,對需要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的,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應作為環境影響后評價的主要依據。
5.哪些企業將納入排污許可管理?
在《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的法律框架下,實施方案要求環保部制定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以下簡稱名錄),在名錄范圍內的企業將納入排污許可管理。名錄主要包括實施許可證的行業、實施時間。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是一個動態更新名錄,它將根據法律法規的最新要求和環境管理的需要進行動態更新。
名錄是以《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為基礎,按照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以及環境危害程度的大小,明確哪些行業實施排污許可,以及這些行業中的哪些類型企業可實施簡化管理。名錄還將規定國家按行業推動排污許可證核發的時間安排;對于國家暫不統一推動的行業,地方可依據改善環境質量的要求,優先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行業。名錄的制定將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對于移動污染源、農業面源,不按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制進行管理。
6.排污許可證的核發權限是如何規定的?
排污許可證核發權限確定的基本原則是“屬地監管”以及“誰核發、誰監管”。根據《方案》,核發權限在縣級以上地方環保部門。具體來看,隨著省以下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開展,地市級環保部門將承擔更多的核發工作。對于地方性法規有具體要求的,按其規定執行。如寧夏回族自治區已通過《寧夏回族自治區污染物排放管理條例》,該條例明確“對于總裝機容量超過30萬千瓦以上的燃煤電廠及石油化工”等重點排污單位,其排污許可證的核發權限為自治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環保部將盡快制定相關文件,進一步明確排污許可證的核發權限。
此外,《方案》中還明確上級環保部門可依法撤銷下級環保部門核發的排污許可證?!缎姓S可法》中可以撤銷不當行政許可的各種情形,也同樣適用于排污許可證的核發。
7.企業申請排污許可證應提交什么材料?
企業提交的排污許可申請材料和守法承諾書是環保部門核發排污許可證的主要依據。
企業應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法律責任。
《方案》提出,申報材料要明確申請的污染物排放種類、濃度和排放量。
環保部正在制定排污許可管理的相關配套文件,以及申請時需要提交的守法承諾書和排污許可證申請表樣本,并依據《方案》的規定,進一步細化排污許可證申請表中企業需要填報和申請的各項內容。
8.排污許可證包括什么內容?
許可證主要內容包括基本信息、許可事項和管理要求三方面。
一、基本信息主要包括,排污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社會統一信用代碼、排污許可證有效期限、發證機關、證書編號、二維碼以及排污單位的主要生產裝置、產品產能、污染防治設施和措施、與確定許可事項有關的其他信息等。
二、許可事項主要包括,(一)排污口位置和數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二)排放污染物種類、許可排放濃度、許可排放量;(三)重污染天氣或枯水期等特殊時期許可排放濃度和許可排放量。
三、管理要求主要包括,(一)自行監測方案、臺賬記錄、執行報告等要求;(二)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報告等的信息公開要求;(三)企業應承擔的其他法律責任。
上述事項中,許可事項和管理要求是企業持證排污必須嚴格遵守的。確有必要改變的,應辦理排污許可證變更手續?;拘畔⒅杏嘘P規模、地點及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如果發生重大變動,應當按照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相關規定履行法律義務。
9.環保部對于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的具體時間安排是什么?
根據《方案》,環保部將在現有環保法律的框架體系下,以排污許可管理名錄為基礎,按行業分步推動排污許可證的核發。
2016年率先開展火電、造紙行業企業許可證核發工作;
2017年完成水十條、大氣十條重點行業及產能過剩行業企業許可證核發,重點包括石化、化工、鋼鐵、有色、水泥、印染、制革、焦化、農副食品加工、農藥、電鍍等;
2020年全國基本完成名錄規定行業企業的許可證核發。
10.企業依證排污的主體責任和應盡的義務包括哪些?
排污許可證制度改革的目的之一就是要進一步厘清政府、企業之間的責任,政府對企業不再進行“家長式”和“保姆式”監督把關。企業作為排污者要承諾:依法承擔防止、減少環境污染的責任;持證排污、按證排污,不得無證排污;落實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和其他環境管理要求;說明污染物排放情況并接受社會監督;明確單位責任人和相關人員的環境保護責任。
《方案》結合環境治理體系和監管執法改革理念,提出排污許可制實施后,企業環境保護的主體責任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企業自行申領排污許可證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二)依證自主管理排污行為的責任,
(三)通過自行或委托開展監測、建立排污臺賬、按期報告持證排污情況等自證守法的責任,
(四)依法依證進行信息公開的責任,
(五)當產排污情況等發生變更時或許可證到期應自行申請變更或延期的責任。
本著誠信原則,通過承諾守法的方式,強化企業環境保護主體責任。逐步營造排污者如實申報、監管者陽光執法、社會共同監督的環境治理氛圍,形成系統完整、權責清晰、監管有效的污染管理新格局。
11.企業如何通過自行監測說明自身污染物的排放情況?
企業開展自行監測,向社會公開污染物排放狀況是其應盡的法律責任。我國的《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第五十五條,《水污染防治法》的第二十三條和《大氣污染防治法》的第二十四條均有明確規定。
自行監測結果是評價排污單位治污效果、排污狀況、對環境質量影響狀況的重要依據,是支撐排污單位精細化、規范化管理的重要基礎。《方案》明確了企事業單位符合法定要求的在線監測數據可以作為環境保護部門監管執法的依據。當環保部門檢查發現實際情況與企業的環境管理臺賬、排污許可執行報告等不一致或抽查發現有超標現象時,可以責令作出說明,排污單位可以通過提供自行監測原始記錄來進行說明。
12.企業實際排放量如何確定?
實際排放量是判斷企業是否按照許可證排污的重要內容,也是排污收費(環境保護稅)、環境統計、污染源清單等工作的數據基礎,確定實際排放量的基本原則是以“企業自行核算為主、環保部門監管執法為準、公眾社會監督為補充”。具體如下:
企業自行核算為主:環保部門制定發布實際排放量核算技術規范,既指導企業自主核算實際排放量,又規范環保部門校核實際排放量,同時也可為社會公眾監督提供參考。
實際排放量核定方法采用的優先順序依次包括在線監測法、手工監測法、物料衡算及排放因子法。
對于應當安裝而未安裝在線監測設備的污染源及污染因子,以及數據缺失的情形,在實際排放量核算技術規范中,制定懲罰性的核算方法,鼓勵企業按規定安裝和維護在線監測設備。
企業在線監測數據可以作為環保部門監管執法的依據。環境保護部正在按行業制定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指南,規范排污單位自行監測點位、頻次、因子、方法、信息記錄等要求。企業根據許可證要求,按期核算實際排放量,并定期申報、公開。
環保部門監管執法為準:采用同一計算方法,當監督性監測核算的實際排放量與符合要求的企業在線監測、手工監測等核算的實際排放量不一致時,相應時段實際排放量以監督性監測為準。
公眾社會監督為補充:環境保護部制定的實際排放量核算技術規范以及企業實際排放量信息向社會公開(涉密的除外),公眾可以根據掌握的信息,對認為存在問題的進行核算、舉報,提供線索。
13.無證排污或不按證排污將會受到哪些處罰?
我國的大氣污染防治法明確規定無證排污的處罰包括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對不按證排污如:
①超標排放或者超總量排放的,將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②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改變大氣環境質量監測設施或者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工業廢氣和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未按照規定設置大氣污染物排放口的,將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該法同時還規定,對無證排污、不按證排污中的超標或超總量排放以及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可依法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14.為什么要建設全國統一的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
建設全國統一的許可證信息管理平臺是本次排污許可制改革的又一項重點工作,該平臺既是審批系統又是數據管理和信息公開系統,排污單位在申領許可證前和在許可證執行過程中均應按要求公開排污信息,核發機關核發許可證后應進行公告,并及時公開排污許可監督檢查信息。同時鼓勵社會公眾、新聞媒體等對排污單位的排污行為進行監督。
通過建立統一平臺,至少有以下三個方面的作用。
第一,規范排污許可證的核發。全國排污單位向同一個平臺提交排污許可申請和執行材料,并全過程留下記錄和數據,可有效規范排污許可的實施。
第二,統一的許可證信息平臺建設可實現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數據的統一管理,一是為每個企業的排污許可證實現唯一編碼,二是將每個企業內部的各主要污染物排放設施和排放口進行唯一編碼,三是為實現排污收費、環境統計、排污權交易等工作污染物排放數據統一創造條件。
第三,統一平臺可及時掌握全國污染物排放的時間和空間分布情況,有利于區域流域調控,為改善環境質量打好基礎。
同時,為了減少投資和重復建設,允許地方現有的排污許可信息管理平臺接入國家平臺。
15.《實施方案》發布后,地方現有已經核發的排污許可證如何管理?
由于我國現有各地方排污許可證存在許可內容不統一、許可要求不統一、許可規范不統一等問題,而本次改革的目標之一就是要統一規范管理全國排污許可證,實現企業和地區之間的公平。因此,依據地方性法規核發的排污許可證仍然有效。對于依據地方政府規章等核發的排污許可證,持證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按照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的時間要求,向具有核發權限的機關申請核發排污許可證。核發機關應當在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填報數據,獲取排污許可證編碼,換發新的全國統一的排污許可證,從而納入新系統進行管理。如果不能滿足最新的許可要求,則應當要求企業在規定時間內向核發機關申請變更排污許可證。